一、電價執行依據
1、《關于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》(吉省價格〔2012〕157號)
2、《吉林省物價局關于電采暖用電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吉省價格〔2012〕260號)
二、采暖期電價執行時間
2012—2013采暖年度(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),即2012年11月份至2013年5月份抄見電量執行。
三、采暖期電價實施操作方案
(一)采暖期內電取暖用電價格標準
1、單戶式居民客戶:已采用電鍋爐或電地熱取暖的居民客戶,電價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峰谷時段電價,峰時(8:00—21:00)電價為每千瓦時0。562元、谷時(21:00—次日8:00)電價為每千瓦時0。329元。
2、非居民客戶(含集中式居民電采暖客戶):1千伏以下客戶用電每千瓦時0。5424元,1千伏及以上客戶用電每千瓦時0。5324元。
(二)居民采暖期內電量、電費計算
1、生活用電與采暖用電分表計量的居民客戶:
生活用電按《關于我省居民生活用電試行階梯電價的通知》(吉省價格〔2012〕157號)規定執行階梯電價,在采暖期內沒有發生業擴變更工單的用戶,與其他執行居民階梯電價的用戶一樣,在次年1月份進行清算;對于采暖期內發生過業擴變更工單的用戶,清算規則同非采暖期的計算規則相同。